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
(一)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性垄断
1.概念: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437页)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职责:①特定行为许可,②违法行为查处,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权力:①调查权,②许可权,③制裁权,④调研权,⑤规则制定权,⑥起诉权。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