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征期,有这三件大事需要关注(三)
五一小长假过后,各单位就开始忙着申报各种税费。但是除了正常的税费申报以外,大家别忘了关注“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后首次申报”“社保费率降低政策落地实施”“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三件大事。
第三件大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2019年5月31日前,纳税人要对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一、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因此,每年的汇算清缴,企业相关支出如何取得合规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规定都有啥?提醒大家好好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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