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这几项支出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速了解!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也就是说发票并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也是如此。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常见业务中的哪些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网校这不为大家整理出来了!
1.罚款
(1)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扣下的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施工企业总承包方从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下的罚款不需要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现金折扣
建筑企业为鼓励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不需要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的,即现金折扣最终体现为收入的减少。因此,对于给出现金折扣一方,账务处理上计入财务费用,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3.青苗补偿费等支出
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费等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以上支出凭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定金、违约金和赔偿等支出
合同未履行之前,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也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供应商倒闭或注销情况下的支出
已经发生的购买支出,但是销售方倒闭或注销的情况下,不需要发票,凭以下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依据:
(1) 采购合同
(2)非现金形式的付款凭证
(3)材料、设备入库单或验收单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小额零星支出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支出,只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内部凭证即可入成本,如建筑工地上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控制在每人每次500元以下即可扣除。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支出判定标准: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额零星业务可以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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