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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厦门税务 2024-05-23
普通

【问题】

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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