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别急过中秋,账税做对了再放假!
中秋节将至,除了享受8天假期和佳节之外,不少企业会选择向员工和合作单位表达节日的关心和问候,最佳的选择就是给员工和业务伙伴发放赠送月饼等节日礼品福利。但这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却并不简单,稍有不慎财税处理错误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具体应该如何规范处理而避免这些风险呢?
向员工发放月饼的处理
(一)发放月饼的增值税处理
结论:
1、自产月饼发放给员工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具体解释: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发放月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结论:
1、不论自产还是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均应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2、发放月饼计入员工福利费,在职工福利14%限额内进行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4、关于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发放月饼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佳* 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共发放100盒月饼,账面成本8000元,公允售价10000元。
公司发放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同时,结转月饼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汇算清缴处理:收入成本部分因在账面进行了确认,汇算清缴无需调整。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科* 公司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从佳* 公司外购1000盒月饼发放给1000名职工,不含税采购成本100000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3000元。
企业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计入到存货成本中(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先认证抵扣再进行转出处理),进而转入成本费用。
公司发放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13000
汇算清缴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13000,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13000。
对外赠送月饼的处理
(一)对外赠送月饼的增值税处理
结论:
1、无论自产还是外购月饼,对外赠送均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处理下对应进项可以抵扣;
具体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对外赠送月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结论:
1、不论自产还是外购月饼,对外赠送均应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2、对外部赠送月饼计入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进行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关于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对外赠送月饼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对外赠送客户供应商的行为,虽然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均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账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应将产品(商品)直接确认为成本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佳月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月饼作为节日礼品赠送回馈100名业务合作企业,账面成本8000元,公允不含税售价10000元。
公司赠送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3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汇算清缴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基数10000,调增视同销售成本基数8000,调增业务招待费基数2000。
(2)外购商品赠送客户
科新公司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从佳月公司外购1000盒“佳月”牌月饼赠送给1000名优质的业务合作企业,不含税采购成本100000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3000元。
公司赠送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汇算清缴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0000。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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