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条件之一是相关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要求。怎么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呢?这就要求我们能区分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 销售商品(服务)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在税法上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是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当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只是代理人角色,转手过程中没有对转让的商品取得控制权的,按差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
2. 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销售方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税会差异类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上,财产转让,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
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际确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确认的金额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期间的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实际并没有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的部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而在实际分配时,投资方会计上对确认过的收益不再确认损益了,但仍属于税法上分配当期的收入。
4. 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而会计上这类收入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当需要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计得找出在费用中隐藏的利息收入。
与之相同的还有汇兑收益。
利息收入除了“隐藏在费用”中,还要注意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期间的不同。
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是在合同约定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的。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利息收入。
5.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与利息收入确认时点一样,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时,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收入。
6. 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其他收入,除了前面讲过的汇兑收益外,还要注意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和补贴收入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时要先恢复债权,冲减坏账准备,不会确认收入。所以,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一样,从费用减少的项目中识别并恢复为收入项目。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商品的,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处理;属于政府补助的,不论会计上怎么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实际收到时都要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同样,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仍然会按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在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剔除。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在统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的收入也要记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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