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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包装物押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07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包装物押金”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包装物押金

  详细问题描述:

  增值税与消费税中包装物押金----啤酒确认时点?

  答疑老师回复: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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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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