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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仲裁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09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一章“仲裁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下列各项纠纷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 )。

A、张某与李某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

B、赵某与王某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C、某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的理赔而发生纠纷

D、某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包括:(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与选项B属于不得提起仲裁的情形,当然也不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仲裁法

  详细问题描述:

  不适应仲裁和不能提请仲裁是一个意思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不能提请仲裁,是指该纠纷压根儿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

不适用仲裁法,是指该纠纷可以仲裁,但适用的是其他法律规范,而不是《仲裁法》。

当然,不能提请仲裁的,自然也不能适用仲裁法的。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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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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