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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不适用仲裁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9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不适用仲裁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不得提起仲裁和不适用仲裁法有什么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不适用于《仲裁法》的,指的是适用其他仲裁法律才可以提起的仲裁。仲裁包括仲裁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范的仲裁,也包括其他法律规范的仲裁。比如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是仲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范。所以,不适用仲裁法有可能也适用仲裁。

不能提起仲裁的,是指不可以适用任何仲裁法律提起仲裁的事项。不能提起仲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不满足提起仲裁的条件才不能提起仲裁,这个原因有很多,具体根据法律程序来定。比如原因之一就是双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不适用仲裁是指这个事件是不适用仲裁解决,所以和不能提起仲裁不是一个意思。

《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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