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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契税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8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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