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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6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疑老师回复: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包括“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

【注意2】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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