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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风险提示

来源: 山东资产评估协会 2017-05-03
普通

根据行业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度抽取20%评估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每年都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充分利用行业检查成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执业质量,特对历年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总结,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对照自查,进一步提升自身执业水平,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现就行业检查基本情况及所发现问题整理如下:

一、资产评估行业检查的概况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旨在通过开展检查工作,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优质服务,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检查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4)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5)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的检查,采取抽选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准则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等的检查,采取实地检查和机构上报检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主要内容。

二、被查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情况

省内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加剧了市场竞争,生存压力较大。检查中发现质量较差评估机构执业问题主要集中于工作底稿规范性、完备性不足,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完备性欠缺,每年度根据检查情况对质量较差评估机构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2015年惩戒资产评估机构10家(行业内通报批评4家、警告6家),2016年惩戒资产评估机构9家(行业内通报批评6家、训诫3家)。

三、行业检查发现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问题

检查发现,大部分中小资产评估机构面临的总体形势是:规模较小,业务类型单一且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绝大多数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使用,评估执业风险很大,形势严峻。多数资产评估机构自身造血功能有限、惨淡经营,依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生存,步履维艰。检查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有多种资质合并到一个公司的趋势。为保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就检查发现行业问题整理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共性问题

1.外部执业环境带来挑战

(1)传统业务空间变窄,低端市场中生存困难

传统业务减少、内部竞争激烈双重打压下,自身又没有能力承接高端业务,部分中小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成为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的一些传统业务变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市工商、法院等部门认可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却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使得当地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量下降;二是随着国企改革的进行,绝大多数地区企业价值评估业务面临萎缩的趋势,有的县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几乎没有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三是其他评估中介如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对传统评估业务蚕食。

(2)评估机构数量过多、人为分割评估市场

资产评估机构数量过多,没有很好与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相适应,加剧了市场竞争。人为分割资产评估市场,增加评估机构执业负担。目前对中介机构的各种执业资格要求过多过滥,如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价格鉴证、二手车价格鉴定等资格,人为地分割资产评估业务,同时又迫使资产评估机构多资格经营,疲于应付各种资格的审批、年检、培训等繁琐事务。一些部门、系统或大型集团以入库备案等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

评估市场分割,竞争不断加剧,多数业务收费仍然很低,弱化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为了生存,减少或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执业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由于市场竞争压力所迫,部分所长忽视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忽视人才培养,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竟然仍遵循旧的执业准则。

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人力成本、执业风险认识不足,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等工作中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降低标准收费,间接影响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有的实行公开招标,实质上是为了压低业务价格,间接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

2.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不足

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都能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但个别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是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内容较简单,没有严格按照评估准则进行及时的修改完善相应的制度,有些新所由于成立时间较晚,只建立了少量相关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所定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制度流于形式,导致评估报告沿用老格式、缺少要件,如缺少评估说明,所附评估依据也不够充分;三是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内部管理和执业控制,没有设立专门的业务监管、复核机构,也没有设置专人负责业务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亟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质量监控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业务复核人员的地位,并应明确业务复核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业务质量控制的分类制度,建立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有效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以此不断完善评估机构自律体制。

3.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存在不足

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不足,不能形成有效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1)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普遍重视程度不够。

存在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尤其是不填写评估收费、不填写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情况较普遍;业务约定书被评估企业未盖章,业务约定书未有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未能完全按照资产评估程序性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要求执业。

(2)普遍不重视评估计划的编制。

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未编制评估计划,或者评估计划形式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评估计划基本内容不完整,普遍缺少:主要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技术方案等内容,未能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划未经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现场调查流于形式

部分缺少委托方、相关当事方所申报的资产明细表,有的申报的明细表未经委托方及占有方盖章确认;未能根据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资产清单对评估范围内资产存在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记录核实结果,导致较多的现场勘查记录与资产清单不相符;未能就主要资产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果,未能就主要资产的现状进行现场勘察并记录现场勘察结果;部分现场勘察记录签字不完整。

(4)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充分、不完整

普遍存在不重视产权依据及经济行为依据的现象,甚至将业务约定书作为唯一经济行为依据。

对于有产权瑕疵的资产,未取得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项目缺少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基本未收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及个别因素修正;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项目收集评估对象历史经营资料、未来收益状况的预测资料以及客观收益信息不完整,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可靠性较差;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项目缺少主要资产的询价记录和定价依据资料,缺少确定资产成新率或各贬值因素相关的资料。

(5)评估方法选用及评估过程说明不足

采用成本法的,部分评估报告,特别是单项资产和组合资产评估报告普遍缺少评估说明,没有确定完全重置成本和成新率的计算过程,缺少现场勘查纪录,缺少评估案例;部分报告虽然有评估说明,但是只对单个案例进行评估过程说明,其余的重要资产等则直接列示评估结果未将详细的计算过程予以列示描述,表述不完整;相当数量的报告实物资产评估原值直接采用账面原值;部分报告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考虑不全面,存在重复计算或漏算的情况;相当数量的报告重置成本的取价依据不充分,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此种问题尤为突出,采用工程造价的方式计算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一般只是列明计算过程,但是对工程造价数据的取值依据不予以详细说明、分析;确定成新率过程中,各项贬值因素考虑不合理、不完整,依据不充分,确定实体性贬值时有的只考虑被评估资产的使用年限而未考虑其实际使用状况。

采用市场法的,部分报告存在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可比性和相似性较差,选做交易案例的信息不充分、不完整,交易类型不匹配,交易案例的价格可信性不强;各项修正因素考虑不充分,有的存在逻辑关系错误。

采用收益法的,收益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相关参数的确定缺少计算过程,选取各项参数的依据不够充分。

(6)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个别评估机构归档、整理不及时,评估工作底稿缺项;个别评估机构评估工作底稿未装订。

4.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问题

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不够,评估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不能够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1)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不完整

缺少资产评估师声明的情况较多,部分缺少摘要,且此两部分内容披露不够恰当、充分,且部分机构沿用了老报告格式。

(2)评估报告正文不完整

缺少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两部部分内容的情况较多。

评估报告正文普遍未列示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不够清晰、明确,过于笼统;普遍未对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描述,如: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物理状况等;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未就选取价值类型的理由进行阐述,部分缺少价值类型的定义;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未进行说明,个别报告存在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报告在对所依据评估准则列示上存在未列示、列示不全或与具体评估项目不相关的情况;评估方法选用过程中多数报告未对三种基本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未阐述选择所选评估方法的理由;大部分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只阐述了评估实施的主要程序,未对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进行必要的阐述,如:缺少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缺少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评估结论普遍存在未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5.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整体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检查中发现,此类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普遍缺少函证及替代程序,缺少对主要资产的现状进行勘查的记录;

(2)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充分,相当数量的报告缺少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缺少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缺少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等资料的收集,与评估要求相差甚远;

(3)中评协[2004]134号“《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已作废,部分评估报告继续使用;

(4)普遍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而未充分阐述理由;

(5)部分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表格信息填列不全、表头错误;

(6)相当数量评估报告特殊事项未披露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7)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未对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二)资产评估机构个性问题

1.个别资产评估机构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

2.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师管理不规范,存在兼职挂名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交叉执业的问题。

3.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没有单独财务核算,财务核算在会计事务所,评估师薪酬不在机构发放,多数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4.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养老保险没有统一缴纳。

5.部分评估机构实际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

6.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评估师全年不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的现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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