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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物权法律的基本原则(2024.01.1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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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下列说法不违背物权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有( )。

A、甲、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甲将房子交付给乙后,乙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乙共有一套房子,所以该房子上存在两个所有权  

C、甲、乙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质权在合同签订时设立  

D、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名人字画(非文物)出售给乙,但尚未交付,第二天甲将这幅字画出售给丙,并且当场进行了交付,乙不可以要求丙返还字画 

E、甲、乙按份共有一套商品房,但是房产证上登记人为甲,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登记,乙不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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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E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后所有权转移)。选项A中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选项E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E正确。共有是共有人共同对一个标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所以选项B错误。质权成立的标志是出质人交付质物。所以选项C错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即交付为生效要件。选项D中甲出售给乙,但未交付,故乙未取得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尚未转移。后甲将字画交给丙,是有权处分,动产是自交付时转移所有权,故丙取得该物所有权,乙无权要求其返还字画,可以依照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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