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点评:(2016年1月21日)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名义股东股权转让。名义股东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这里受让方不得依照善意取得获得股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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