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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抵押的效力(03.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13

聚沙成塔,滴水成海,再小的努力乘以365天都会变得伟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每日一练测试题,快来练习吧!

判断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解析】
本题表述正确。

【点评】在理解本题规定时,主要有以下情况:

(1)在动产上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的,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汽车出质给质权人乙,后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抵押权人丙,由于质权以动产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并且交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先设立的乙的质权应当优先受偿。

(2)在动产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汽车抵押给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于动产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甲又将该汽车继续出质给丙,在这种情况下,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的清偿顺序会因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而有所不同。①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则该抵押权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且为设立在先的权利,则优先于质权受偿。②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则同一个财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的清偿顺序取决于权利公示的时间先后,抵押权没有登记即没有公示,质权因交付行为而设立并取得公示效力,因此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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