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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对物抗辩(02.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2-26

成功是一点一点积累、实践,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再加深巩固为经验。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每日一练,测试题目由网校教务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助备考一臂之力!

单选题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下列不属于对物抗辩情形的是( )。

A、持票人因欺诈取得票据 

B、票据未到期 

C、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D、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因欺诈取得的票据,是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选项A属于对物的抗辩;票据未到期属于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选项B属于对物的抗辩;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C属于对物的抗辩;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视为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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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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