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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此不得无正当理由撤销。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中级会计实务》(2016-12-27)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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