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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承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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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合同订立的方式——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其实这叫反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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