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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免责事由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03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免责条款

【链接】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链接】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特别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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