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6-01-05 10:1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案例】
某手机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手机作为国庆节福利发给职工,假设工发放100台,每台手机售价2000元,成本价1000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3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