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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的核算和所得税处理

2017-01-09 16:4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也是企业在当期商业环境中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因此,核算培训费也是企业财务的一项工作内容之一,今天老顾就跟大家聊一聊培训费的核算和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培训费的核算

1、培训费的核算内容

培训费,是指单位组织开展、外出参加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来说如下: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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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请注意:参训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应按照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科目核算。

2、报销要求

(1)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给予报销。

(2)报销培训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组织开展(或外出参加)培训的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发票(专票或普票)、费用明细等证明资料;自行组织开展的培训中,支付的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及服务合同,并代扣代缴个税。

3、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培训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相关财务人员,按照报销单,审核原始单据后,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注:取得专票的情况下做此分录)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注:支付课酬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下做此分录)

如果出现职工教育经费超出当年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的情况,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的情况下,应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培训费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一般企业发生的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时间限制。

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言,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含培训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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