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给客户办个展会,收了笔10万元的预收款,并开具了10万元的发票,但展会尚未办理,我司按10万元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我司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可以先不确认收入,待展会办理后确认收入缴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的费用。
因此,你司上述预收款,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不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