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商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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