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租赁汽车给公司并收租金是否属于非营业活动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01
普通
问:员工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请问是否属于非营业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因此,员工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构成非营业活动,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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