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千万别忽略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小小备注栏,功能不一般,各位小伙伴们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哦!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今天小编就和你摆摆,那些需要填写发票备注栏信息的常见经营行为,一定记得收藏哦~ ↓↓↓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5月4日发布)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有以上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在填写备注栏信息时,一定要按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