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取得甲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没有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等相关信息,请问该发票是否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该发票不合规,不应当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让开票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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