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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了,改革前的业务改革后如何开具发票?

2016-05-18 08: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可是企业的业务并不会以“营改增”为时点前后断开。“营改增”发票如何衔接,改革前的业务如何在改革后开具发票,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天将为您详细介绍。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南京市各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办税顺畅,各类业务办理忙而不乱。税务人员坚守岗位,确保“营改增”平稳过渡。

普通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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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邺地税局“‘营改增’流动服务站”迎来了一位纳税人王小姐。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小姐公司的会计近到国外出差,公司派她来顶岗,正巧赶上“营改增”全面推开,她对发票问题一知半解,所以到税务机关问个明白。

王小姐的公司属于这次“营改增”改革中的餐饮业,而且被国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会计于4月20日在地税机关领取了不少发票,王小姐想知道这些发票是不是过了5月1日就没办法使用了。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向她解释:小规模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普通发票,2016年4月30日未使用完毕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仍未使用完毕的,7月1日起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知道这个时间节点,王小姐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是放下来了。

王小姐对“‘营改增’流动服务站”赞不绝口,也对地税部门为“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快捷高效服务竖起了大拇指。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可于年底前补开增值税普票

荣胜地产是南京化工园区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日,企业会计来到地税局询问:“我们5月1日之后还可以在地税局领取发票吗?之前我们有一些销售项目还没有开票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是您已经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针对像荣盛这样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地税工作人员说:“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建筑业“总分包”营业税发票期限内可抵扣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很多纳税人对于“营改增”后政策衔接问题非常关心,而其中关于发票管理衔接过程中的“总分包抵扣”问题则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王会计电话咨询了六合地税局:“我公司在本地有部分项目尚未决算,已经取得了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请问‘营改增’以后这部分发票能否进行抵扣?”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一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号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过期无效。二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听了税务人员的专业解答,王会计开心地表示:“我原本还担心‘营改增’后尚未抵扣的营业税发票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没想到国家出台了如此人性化的过渡政策,我这就回去着手发票清理、工程决算,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这项工作。”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机关开票

五一期间,王女士收到了一笔房屋租金,租客向她索要发票。她听说“营改增”之后便没有地税发票了,那她到哪儿给租客开出这张房屋租赁发票呢?王女士带着疑问来到了地税局。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的其他个人,就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租发票,不过拿到手的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

另外,税务人员还提醒,目前,南京地税委托各区住建局受理此项业务,因此,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住建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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