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迎重大调整,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专家解读: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中专门谈到了甲供材的情况: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的规定本质上仍只是对于上述条文的进一步阐述。针对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至于别的建筑服务,只要是符合36号文附件2的规定,依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无改变。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专家解读:这一条是一个巨大的改变,以前的文件中租赁业和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而现在将建筑业从条款中去掉,颇有深意。细节当然在本文件后面的第三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专家解读:同房地产企业类似,建筑企业的预收款不再界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而是要求按照增值税预征处理。那当然意味着现在收到预收款无需开具发票,不像以前预收款其实是应当开具发票的,造成实务中很尴尬的情况。也彻底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在预收账款问题上的处理趋于统一。也就是说,预收款会计处理不做收入,增值税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专家解读:这一条是再次强调了预征率问题,预征看起来同原来的规定完全一致,但现在的情况是只需要预征,不需要申报,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和项目来说,按照2%预征后不需要马上按照11%申报增值税,而是到了确认工程量的时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再实施申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预征税负会明显降低。这是一个利好。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专家解读:这是为了鼓励农业土地流转继续用于农业生产。这里的纳税人个人理解不仅包含已经流转到手中的农业企业,也包含村集体在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专家解读:此规定与之前的政策规定相比而言,税负相对更公平,之前是第一手贴现息的全额缴增值税,现在是第一手和后面转帖现的人,大家都取得了利息,按所取得利息分别缴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