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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0-16
普通

境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其股东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境内公司的股东可能是自然人,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也可能是境内、外的公司,那么这些投资者在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时涉及的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呢?


01

个人股东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不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02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个人投资者或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03

法人股东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

(一)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


(二)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
1.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将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境内购买方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境内购买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
在境内购买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在境内购买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即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
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境外购买方一般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即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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