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是否交个税?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三年。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有的公司不想股本过大,会把一部分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那这部分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是否要交个税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税局的答复。
1、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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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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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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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关税局的回复,江苏的答复比较明确。
从现行的政策来看,主要参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国税发〔2010〕54号这个文件及现行其他有效的政策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这行为中涉及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这个过程中,要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以后公司再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候还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会造成重复征税。
因此,个人认为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这个过程中,不应该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