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土地及房产,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近期有企业咨询应税单位把土地和房产无偿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或行政事业单位把土地和房产无偿给应税单位使用,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我们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看一下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再看一下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应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应税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那么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能否免征房产税呢?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
1.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四、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江苏省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6]3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4号)附件1《涉税事项分类表》房产税报批类(共1项)明确,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提交资料清单包括: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2、免税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3、房屋权属证明;
4、减免税申请报告;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3.厦门市
原厦门地税在2009年12月1日对于“因特殊情况,免税单位(财政拨付经费单位)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没有支付租金),该部分被借用的房产是否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回复为: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答复观点不一致,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