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因此,你单位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