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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组织纳税人自查

来源: 2009-06-02
普通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福建地税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以及各级地税机关专项检查计划的行业所涵盖的纳税人(不含举报等专案检查的纳税人),稽查部门可组织安排纳税人自查。为了规范自查税费的补缴入库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凡属稽查部门组织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费以“自查补缴”税款属性补缴入库。

  对于安排自查的范围,福建地税规定仅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以及各级地税机关当年专项检查计划的行业所涵盖的纳税人。可组织安排自查的纳税人若同时因举报等原因需进行专案检查的,不得安排自查。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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