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3-01-08
普通
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1.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
2.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
(二)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征收 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数额 | 发放对象 | ||
土地补偿费 | 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注意】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定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被征地单位 【注意】用于劳动力安置和生活补助 |
安置补助费 | 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本人 | |
劳动力安置 | 1.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2.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注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