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适用:
(1)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不适用:
(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比行政单位多了此条)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管理体制
(四)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②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程序:
①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使用管理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加强风险控制
3.资产处置管理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事业单位出租、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 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