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程序的终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23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