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3
普通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1.(变动)起征点 2011年11月1日起
(1)按期: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