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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3
普通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1.(变动)起征点 2011年11月1日起

  (1)按期: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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