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租赁物的转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9
普通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也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门推荐课程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系统学习 精析精练

1688人已学免费试听
资产评估师课程试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wx_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