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租赁物的转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9
普通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也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