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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租赁合同当事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9
普通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一、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 权利 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等。 
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包括从物)的义务。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1)出租人负担必要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3)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1)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2)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针对房屋) 
承租人 权利 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 
义务 1.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同利息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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