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合同的成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3
普通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四、合同的成立
1.成立时间: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殊】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约定→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约定→(最后)签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