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合同的变更、转让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
2.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1.定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变更合同主体。
2.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途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须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未经通知,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逾期的利息),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条件: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责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