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0
普通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2.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