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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票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0
普通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1.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

  2.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从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  
从票据行为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主要形式。
示例: (背书要连续)
承兑 ◆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承兑仅产生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行为。而且必须是远期汇票中。  
提示 ◆为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主张请求权的票据行为。
◆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付款  ◆持有人于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其支付。  
退票  ◆指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的一种票据行为。  
追索  ◆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的行为。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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