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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票据的补救、伪造、变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0
普通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票据的补救、伪造、变造和票据抗辩

  (一)票据补救

挂失止付 1.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总结】临时性措施、非必经程序 
公式催告 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改变票据和票据上的签名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解释】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抗辩

  1.抗辩的定义: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物的抗辩(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 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如票据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无效的抗辩等。 
人的抗辩(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当然,持票人明确知道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情况除外。

  【链接】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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