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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6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1】(超纲)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补充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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