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6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VS和解
重整 | 和解 | ||
申请人 | 直接 | (1)债务人 (2)债权人 | 债务人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债务人 | |
制定人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
执行人 | 债务人 | 债务人 | |
表决 | 分组 | 不分组 | |
效力 | 债务人 | √ | √ |
债权人 | 有担保/无担保 | 无担保 | |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 × | |
执行成功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