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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31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合伙人才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

  2. 有限责任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企业债务不会连累合伙人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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