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16
普通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税务行政复议
1.管辖: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申请:60日
3.受理:复议期满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提起行政诉讼
4.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延长最多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