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消费税法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消费税法
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征:
①只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②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
例外,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新增)
③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
④税负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2.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1)我国的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 烟中的雪茄烟和烟丝、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成品油、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同增值税
【注意】价款是一定含消费税,是否含增值税,要看题目提示;但是价外收入必定含增值税,所以,价外收入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税。在还原时,注意,含税销售额除以1+17%或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乘以消费税税率就是消费税。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例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A、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①定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②要求:受托方应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①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数量:销售--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移送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进口--海关核定数量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6.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环节纳税,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纳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