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02
普通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九、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门推荐课程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系统学习 精析精练

1688人已学免费试听
资产评估师课程试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wx_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